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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代表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?
来源:张忠保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7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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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2009年末,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,并依法到房产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。业主委员会成立后,按照物业法规的规定,履行了相应的职责,发现房屋建设单位聘用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,即存在对房屋漏水不进行维修,小区环境卫生差,安保无力等行为。故此,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,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,以总面积总人数均过半数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。

    但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以业主委员会成立违法,其无权解除建设单位与服务服务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,而且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,物业服务单位又与社区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,因此,拒绝交付房屋、档案等财务,并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单位的职责。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故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身份将该物业服务单位诉讼至法院。

    一审法院认为,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,且过半数业主又有几户出庭作证,表示不同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。因此,同意解除合同人数未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,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,并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。

    业主委员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

    二审法院认为,原判决存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:

    1、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的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》,该合同是否得到了小区业主的同意,是否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,物业服务的期限,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。

    2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是终止与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关系,是依据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及公告,该决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,是否合法有效,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。

    3、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》已经到期,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应当移交物业用房,移交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档案,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。综上,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依法予以撤销,发回重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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